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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微信吐槽产品质量被商家起诉,近日此案有结果了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49天前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近日读到“南方都市报”中所刊载的一篇关于产品质量纠纷案例的文章,文中谈到在广东省清远市一业主徐某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发布消息吐槽某建材店商家,商家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近日这个案例经过广东清远中院的审理,最终给出了终审结果。

一、买家在微信朋友圈及业主群吐槽,商家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99月,徐某在英德某建材店订购了陶瓷等装饰材料,在装修的过程中,徐某发现部分瓷砖出现破裂,认为瓷砖质量有问题,向该建材店反应问题时,建材店则认为是徐某的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瓷砖的破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人经过多次协商,都未商量出满意的处理办法。徐某便在微信朋友圈及其小区业主群吐槽该商家,并发布了英德某建材店瓷砖破裂商家不愿配合解决态度恶劣等字眼的消息,还附上瓷砖破裂照片及与商家微信聊天截图。
      
此消息经发布后,已订购产品的部分客户要求该建材店退货退款,随后,该商家认为徐某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商誉)损失,故将徐某诉至清远市英德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二、朋友圈发布内容基本属实,驳回商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当原、被告产生产品纠纷时,商家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种种推辞。对于经营者来说,当产品发生纠纷时应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再者,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只是带有个别的批评字眼,其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后,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清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法官解法与案件评点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官同时也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