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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鉴定规则与要求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842天前 | 1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我们通常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还有集成电路布局、医药配方、软件代码等内容。在实践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代码等诸多技术领域的事实往往是通过申请鉴定去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查明,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知识产品类的产品鉴定是查明事实不可或缺的一环。

20209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的第1条就有阐明,法院应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且法院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不予委托鉴定。

为此,在《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19条例举了可以委托鉴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仅涉及不同方案在客观上的异同、或技术存在的缺陷、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包括了: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20条规定,鉴定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检测鉴定涉及的检测事项,但仍需对最终的鉴定意见负责。因为有时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发现部分检测事项可能超出其能力范围,此时可以将部分检测内容外包出去。第21条规定了对于没有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业务,法院要依照《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32条确定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领域的生物医药、电子通信等领域,需要法院根据《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32条确定鉴定的机构和人员。第2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同意变更鉴定范围时,需要法院准许。这个也是法院对鉴定具有决定权的具体表现。

最后天纵君(SKYLABS)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以上《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23条第六款,其将“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纳入到了知识产权鉴定的相关规定中。也就是说天纵鉴定(SKYLABS)目前进行的产品质量鉴定和知识产权鉴定的相关范围是有所重合的。目前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和要求也自然延伸到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