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浙江高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40天前 | 2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1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确定机构;执业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换。

在同一事项鉴定、评估过程中,同一机构的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参与过鉴定、评估的,该机构总公司及全部分支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在后续鉴定、评估中应进行回避。

三、对机构接受法院委托的监督管理

14.对信息平台内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高院审判管理部门和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是对辖区范围内列入信息平台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机构的日常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履职评价制度。

日常动态管理包括对机构的列入、奖惩及注销等事项的管理以及对机构日常履职情况的监管。

年度履职评价是对机构每年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以质量、效率、诚信、廉政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机制,对辖区内列入信息平台的机构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15.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鉴定、评估期限规定,承办法官、委托督办人应加强与机构的沟通对接,共同积极高效推进鉴定、评估进程。

16.鉴定、评估的期限一般为30 个工作日;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会计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等,期限为60 个工作日;因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情况特殊,确需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督办人经征求法官意见后,可组织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评估期限,但应当从严确定延长的期限。

鉴定、评估机构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估,需要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审判业务部门意见,经协商、审核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评估期限。

鉴定、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准许另行委托鉴定、评估,并责令原鉴定、评估机构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评估费用。

17.鉴定、评估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提出意见:

(1)有正当理由不能受理委托的;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的;

(3)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的;

(4)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18.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列入信息平台及受理案件时作出的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19.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3个月未更新的;

(2)鉴定、评估有正当理由需延期而未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的;

(3)对法院委托工作要求回应懈怠、态度恶劣、履职不积极的;

(4)被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规定提交资料补充要求、通知当事人交费、通知现场勘查等,致使期限延长的;

(6)应填报而未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执业人员从事法院委托业务的;

(7)一年内出现2份以上鉴定、评估意见存在瑕疵情形需补正的;

(8)违反鉴定、评估程序、操作规程等,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的鉴定、评估文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存在其他应当予以警告情形的。

20.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6个月至1年:

(1)机构自行申请的;

(2)一年内再次发生警告情形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或完成委托事项后又撤回的:

(4)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

(5)违反鉴定、评估程序及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的;

(7)超范围执业或相关执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8)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

(9)遗失鉴定、评估材料,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信息平台填报虚假信息的;

(11)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6个月未更新的;

(12)机构或执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

(13)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履职评价资料的;

(14)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暂停委托情形的。

21.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文书的;

(4)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委托业务的;

(5)有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6)无故拖延期限,导致法院无法及时结案的;

(7)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等恶意串通,拖延鉴定、评估时限的;

(8)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错过鉴定、评估时机,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评估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10)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人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