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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自我声明制度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32天前 | 1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  计量校准机构

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续有效运行。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参与行业组织实施的确认计量标准能力的活动。

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 计量校准机构在开展相应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备的计量标准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途径等信息。

第十条(计量标准溯源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途径。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鼓励计量校准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 计量校准机构对其出具的计量校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能力保持和变更)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其持续符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公开声明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三十天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第三方认可)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通过第三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信息公开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不得有虚假、欺骗性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计量校准服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计量校准机构义务和责任)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计量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双方约定的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和计量校准人员等信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计量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计量校准服务合同) 订立计量校准服务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提供计量校准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委托方应当对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计量校准依据)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用国际、区域、国家、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计量校准方法。

第二十条(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准,并出具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第二十一条(分包) 计量校准机构需分包计量校准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在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计量校准机构,具体分包的计量校准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计量校准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计量校准证书/报告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清晰标明。

计量校准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计量校准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结果可追溯性)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证书/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计量校准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数据和原始记录;

(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证书/报告;

(三)出具的计量校准数据或结果失实;

(四)使用未按要求溯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五)未如实注明计量校准分包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