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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颁布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600天前 | 2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投诉处理部门,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等要求进行调查,并在接到调查通知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调查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被投诉的司法鉴定人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执业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追究相应的执业责任。

涉及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要求后十日内将整改情况、责任人员处理结果等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至少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市司法局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除约定退还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外,其他与鉴定案件相关的所有鉴定材料都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鉴定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配合。

市司法局应当每年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区司法局应当每季度对本行政领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联合质量监督、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本市司法鉴定人开展能力验证、技能考核、鉴定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应当移送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对其作出相应的行业惩戒。

违反本办法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认定鉴定意见错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委托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检查结果、管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报告,区司法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

(三)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

(四)涉及重大信访事件鉴定的;

(五)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鉴定的;

(六)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到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建议书的;

(八)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九)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年度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十二条  对整改不力、内部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督查、驻点督办整改等措施,并向办案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以及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工作流程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司法局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报送市信用信息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列入司法鉴定信用负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