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行政许可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214天前 | 3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七十三条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公示、公告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撤回、撤销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终止实施行政许可,未按照本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行政许可撤回,指因存在法定事由,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失效的行为。

行政许可撤销,指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被许可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存在法定过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确认无效的行为。

行政许可注销,指因存在导致行政许可效力终结的法定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确认行政许可证件作废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七十九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间开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起算的日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八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        日起实施。201210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