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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刚通过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都讲了些什么?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pmt964c26 | 发布时间: 2019天前 | 3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可以移送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相应的行业处分。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评估、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验检测数据保存、鉴定意见书形成等全流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四)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等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行业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判机关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