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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明确鉴定适用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09天前 | 3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3.44 被告提出必要场景抗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是表达某一主题必须描述的场景或者必须使用的场景设计。

3.45 被告主张合理使用抗辩的,应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一)被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

(二)指明了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三)被诉行为未影响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

(四)被诉行为并未替代原告的作品,也未不合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3.46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交关于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也可以提交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

3.47 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3.48 原告主张最终用户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告单位职工的证言,或者接触过被告计算机系统的证人证言;

(三)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的广告;

(四)被告发布的含有要求应聘人员熟练掌握权利软件的招聘信息;

(五)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权利软件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

(六)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运行权利软件的照片或视频等;

(七)其他初步证据。

原告在提供了上述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告使用权利软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在调查取证时,如果需要检查的计算机数量过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抽查,并由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抽查结果适用于全部检查范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远程取证的方式。

第四部分 侵害商标权纠纷

4.1 原告主张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供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作出的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文件、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转让公告、商标承继关系证明等证据。

原告主张其经许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可以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商标许可使用备案信息以及其他能体现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证据。

4.2 取得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除应提供第4.1条列举的商标权属证据外,还应提供商标权人放弃诉讼或不起诉的证据。

取得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除应提供第4.1条列举的商标权属证据外,还应提供商标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据。

4.3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标志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为证明前款事项,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以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

(二)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

(三)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计算机软件安装、运行界面的图片或视频;

(四)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服务场所使用的宣传资料、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店堂招牌、内外装饰装潢的照片或视频;

(五)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与服务有关的宣传资料、财务账册、发票、收据、收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

(六)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电影、广播、电视、网页、即时通讯工具、应用程序、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

(七)展览会、博览会等公开集会上使用的标示有被诉侵权标志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委托布展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

(八)与商标使用相关的其他证据。

4.4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二)相关商品被作为关联商品采购的合同、收发货单据、交易票据;

(三)相关商品被置于相同品类货架销售、宣传展示的照片;

(四)进行比较分析、汇总统计、归纳趋势特点的行业情况报告、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