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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明确鉴定适用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09天前 | 31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该标识受司法保护的生效裁判文书;

(七)荣誉证书、奖杯、奖牌;

(八)资质证明、质量证书;

(九)其他可以证明相关标识的影响已及于被告的证据。

5.2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仿冒行为的,可以提供从公开市场上取得的被告商品或者获得被告服务的交易凭证、宣传材料、应用软件、相关网页等证据。

5.3 被告主张其使用的相关标识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供其持有或经许可使用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权利受让证明、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等证据。

5.4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宣传材料、产品说明书、报刊杂志广告、网页介绍;

(二)相关网页、网络沟通记录;

(三)针对被告实施的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所涉事实的相反证据;

(四)其他证据。

5.5 被告否认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反映宣传内容的产品、服务及其说明书、宣传材料;

(二)与宣传内容相符的荣誉证明、资质证明;

(三)与宣传内容相符的合同、订单;

(四)客户就宣传内容所作的说明、评论;

(五)未被误解的用户评价、留言;

(六)其他证据。

5.6 原告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的,应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同时可以提供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原告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存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合同、员工证明、社保证明、离职手续、企业规章制度,密钥、限制访问系统或物理保密装置等证据。

5.7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被告生产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产品手册、宣传材料、计算机软件、文档;

(二)被告与第三方订立的含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合同;

(三)被告所用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存在相似程度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勘验结论;

(四)被告与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合同;

(五)针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密钥、限制访问系统或物理保密装置等被破解、规避的记录;

(六)能反映原告商业秘密被窃取、披露、使用的证人证言;

(七)体现原告商业秘密存在的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资料;

(八)被告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提供帮助的宣传网页、销售或展览展示场所;

(九)被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

(十)其他证据。

5.8 原告主张被诉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相关专家辅助人意见;

(二)能体现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的信息的产品、合同、意向书;

(三)前述证据来自于与被告有关的第三方;

(四)其他证据。

必要时,原告可以申请对含有原告商业秘密与被诉信息的产品、文档等载体进行现场勘验或鉴定。

5.9 被告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已公开原告商业秘密的文献资料、宣传材料、网页、相关产品;

(二)原告保密措施无效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 

(三)被告所用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不同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勘验结论;

(四)被告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经过合法授权的授权书、合同;

(五)被告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的开发文件、研发记录、音视频文件;

(六)客户基于对离职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该个人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说明、证人证言;

(七)其他证据。

5.10 被告抗辩被诉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可列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区别点,并对相关区别点导致二者构成实质性区别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提供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等;或者提供被诉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中构成实质性相同部分的信息属于他人信息或公有领域信息的文档、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等证据。

必要时,被告可以申请对原告商业秘密与被诉信息的产品、文档等载体进行现场勘验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