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19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天纵鉴定(SKYLABS)特别注意到在这个文件中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事项进行了说明。天纵君个人认为这也是产品质量检验鉴定领域中另一个很有分量的行政许可法规新依据。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谈到,其在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启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全面汇总整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总局、原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收集总局各司局以总局(部、委)名义或者以司局名义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定的公告、通知、意见等各类文件目录及相应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初稿)》。
在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又一次明确了负责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这也是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之后的又一个有关产品鉴定的全国性行政许可类指导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转载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时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时限)、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材料目录、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撤销、注销、送达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不再延续委托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已经受理或者启动撤回、撤销程序的行政许可,按照原委托权限实施。
第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公示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内容。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外,可以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技术组织的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