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组织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证明委托双方身份以及委托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两种以上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在先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为准;同时以两种以上方式提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中选择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经营者集中等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能够获得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系统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规定需要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
第十七条 能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核查人员应当核对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对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者集中、药品经营等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合理时限。
经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核查,依法需要进行整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