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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明确鉴定适用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096天前 | 3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1.3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出免责抗辩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一)网络店铺注册协议中有不得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得销售侵权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的约定;

(二)网站相应页面有不得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得销售侵权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提示;

(三)建立了相关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管理制度;

(四)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有效处理;

(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其他事实。

1.36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除提供被告主观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证据外,还应提供与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相关的计算方法、计算模型、计算基础因素等证据,并就相关计算方法、计算模型、计算基础因素的合理性等作出详细说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权利的可比许可协议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

当事人主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或最低限额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应根据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或者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

1.37 原告主张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该权利使用费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可比性。

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证明、纳税凭证、转账记录、发票等财务凭证等可用以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许可使用合同涉及的权利类型、被许可人情况、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时间、是否存在交叉许可等可用以证明权利使用费的可比性。

1.38 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应提供反映权利人实际损失状况、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状况、许可使用费状况、侵权行为类型、持续时间及所涉范围、主观过错等方面的证据。

1.39 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提供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方面的证据。

1.40 原告主张销毁侵权产品或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被告否认上述销毁对象存在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销毁对象的存放地址、数量等事实。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调查取证。

1.41 原告因客观原因仅提供部分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可以在该部分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生活经验和逻辑确定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

第二部分 侵害专利权纠纷

2.1 审理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应围绕以下事实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

(一)涉案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二)原告是否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

(四)被诉侵权行为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使用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2 原告可以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记录及当年交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3 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被诉侵权行为:

(一)获取被诉侵权产品过程的公证书及被诉侵权产品;

(二)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购货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及流转票据等证据及被诉侵权产品;

(三)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订购信息、网络物流信息等证据及被诉侵权产品;

(四)能够完整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所利用技术方案的照片、视频、网页截图等其他证据。

原告难以通过前款所述方式获取相关证据的,可以根据本指引第一部分的规定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证据保全、进行现场勘验等。

2.4 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为涉及产品、设备等技术主题的技术方案的,虽其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视频、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能完整显示被告利用的技术方案,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推定被告实施了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

(一)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视频、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

(二)原告客观上难以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取得被诉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并无客观困难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