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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明确鉴定适用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096天前 | 3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2.5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主体的初步证据。

被诉侵权产品上未标明制造商,所标注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制造能力,且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另有制造者的,可以推定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原告可以免除相关举证责任。

被告可以提供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等作为反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假冒其名义实施。

2.6 原告主张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已被被告实现。

2.7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应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或者实现了其技术效果。

2.8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专利权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一)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

(二)被告采用搭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

(三)被告将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后,销售该另一产品;

被告存在前款第(三)项情形,但主张不构成销售行为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中间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物理化学性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2.9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以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

2.10 原告主张被告进口专利产品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将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的行为。

2.11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专利方法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

被告主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步骤顺序与涉案专利不同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所涉步骤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且这种顺序改变会导致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2.12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为由,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应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一)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国内外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其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形状、结构或成份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

2.13 侵害专利权纠纷涉及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原告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后,可以推定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被诉侵权产品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形状、结构或成份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

(二)结合已知事实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认知,被告经由涉案专利方法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已尽合理努力。

被告可以提供其实际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证据,作为前款推定的相反证据。

2.14 原告主张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产品侵害涉案方法专利权的,应提供该产品为将原材料等按照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特征进行处理加工所获得的原始产品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被告存在将上述原始产品作为中间部件或原材料,加工、处理成为其他后续产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证据。

2.15 侵害药品制备方法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药品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工艺可以作为推定其实际制备工艺的初步证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药品备案的工艺不真实的,应提供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来源、生产规程、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

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技术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提供证据。

2.16 原告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