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跟踪监督义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依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实施跟踪监督,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获证组织信息通报义务】获证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等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一)受到重大投诉、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与获得认证时相比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出现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其它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确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原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要求,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证书和标志。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统一的技术要求、合格评定程序、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要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根据需要,对列入目录的部分产品,可以采取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生产者(制造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我声明,不得在自我声明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生产者(制造商)在境外的,应当选择其在境内合法注册的子公司、进口商或者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特殊用途,无需和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例外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指定机构准入审批】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以下简称指定机构),每一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机构。指定机构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未经指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十六条【指定机构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指定机构的指定时,应当事先公布指定条件和有关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指定申请进行评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指定机构名录及指定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七条【强制性认证指定机构行为准则】指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指定条件,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验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指定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业务。
第三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入境验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海关建立联网核查机制,由海关实行入境验证管理,查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第三十九条【国推认证和强制认证的国际互认】涉及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并依法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五)依据国家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合规;
(六)特殊检验检测领域,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体程序和评审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行为准则】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验检测,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公正性与独立性】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