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024天前 | 56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买卖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和标志不得造假要求】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买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也不得使用已过期失效、被撤销、吊销、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其管理体系,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或者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确保相关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第四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禁止性活动】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监销、监制活动,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推荐经其检验检测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规则。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实施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鼓励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并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

第四十九条【应急检验检测规定】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四章 认可

第五十条【认可制度和认可机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和实施国家统一的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认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认可机构制定的认可制度,应当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制定的认可制度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开展审查技术评审,对认可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五十一条【认可效力】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五十二条【认可机构能力要求】认可机构应当建立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保证该体系有效实施,确保认可机构的运行及其能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认可评审人员资格条件】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认可评审业务委托】认可机构委托他方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十五条【认可申请受理】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认可结论】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完成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机构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机构名录。

第五十七条【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被认可组织名称、地理位置、唯一识别代码、认可规范、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认可标识和有效期限。

第五十八条【认可证书和标志管理】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租借、买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五十九条【认可跟踪监督】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取得认可的机构管理层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设施、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第六十条【认可机构公正性要求】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六十一条【境外认可备案管理】境内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