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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025天前 | 565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十五条【违反认证规则备案的处罚】认证机构自主开展认证活动,未将自行制定或者采用的认证规则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公布。认证机构备案的认证规则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责令收回已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给予警告并公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认证规则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风险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处理,并发布风险警示。

第七十六条【境外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认证活动承担的法律责任】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活动,未确定境内授权代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境外认证机构直接在境内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授权代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以及该境外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可以向国际组织、驻外使领馆等相关方予以通报;境外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产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其授权代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该境外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并向社会公示。境内认证机构接受国外政府或者境外组织授权,或者接受境外认证机构委托,在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活动前,未将相关认证规则、审查论证材料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认证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的处罚】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从事认证活动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认证机构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限制从业活动直至吊销批准文件,并列入失信名单: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按照有关认证规则实施跟踪监督,或者其认证的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认证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停止认证活动或者被撤销、注销认证机构资质,未主动告知获证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未对认证过程作出真实、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四)未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或者未及时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撤销、注销、恢复或者变更的;

(五)未及时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业情况以及认证活动、认证结果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报告不真实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认证人员管理制度的;

(七)未公开认证规则和收费标准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验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的,或者未及时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业情况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基本行为准则】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检验检测过程作出真实、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二)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未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结果,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

(四)以检验检测结果误导社会公众认为该产品通过认证的。责令改正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八十一条【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结论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能力验证报告,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检验检测报告、能力验证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撤销认证结论、检验检测报告、能力验证报告,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结论受到处罚的,吊销批准文件,并列入失信名单,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一至三年的行业禁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的产品、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给予三年直至终身的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定机构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